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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等文件精神,广东参加了由湖北牵头开展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并于近期产生了中成药联盟集采中选结果,为做好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执行。此次全国中成药联盟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我省参加了其中12个药品,共涉及55个企业,有效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我省参与的全国中成药联盟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参加填报此次药品预采购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确认的采购需求量,涉及医疗机构共900余家,合计采购量约1.4亿(片/粒/袋/支/丸)。
(二)明确采购周期。此次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要求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要求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各采购平台要规范产品挂网。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此次集采中选产品挂网;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医疗机构签订统一的集采购销合同。各采购平台需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
2. 明确中选药品采购管理方式。明确非中选药品需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明确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3. 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结算等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回款,明确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4. 加强保障。医疗机构要确保相关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同时各申报企业需要加强供应保障,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 加强采购和供应情况监测。各地市要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掌握使用进度和配送情况,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并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