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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作部署,为做好由湖北牵头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我省参与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填报并分配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及时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本次中成药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相关品种须统一使用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同企业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此次集采非中选药品按相关采购平台挂网规则挂网采购,同药品名称下同企业同剂型非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小规格价格低于大规格价格。
(二)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需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合理用药。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算等有关规定,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约定量产生较大波动。
(四)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压实中选企业、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的责任。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告知我局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附件:
1:广东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
2:广东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表(电子版提供).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