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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时间 : 2022-10-24 12:45:3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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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规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和落实“放管服”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我省在《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但一直以来,我省办理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协议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均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没有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权益,着力解决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服务事项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程。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程》共6章29条。包括总则、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受理、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变更与解除、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标依据、明确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省医保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在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是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受理,包括申请机构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予受理情形、公布申请指引、审核内容、受理审核。明确了医疗机构申请资料的评估要点,同时对受理后完成审核的时限提出了不多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大大提高了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

  第三章是组织评估,包括开展评估、评估内容、评估流程。将评估流程分为书面及现场评估、系统评估、目录审核等环节,对各环节的评估要点提供了说明,规范经办流程,同时也使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机构医保保障定点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章是协议签订,包括协商谈判、协议签订、信息维护、结果公示、统一标识。在签订前召开医疗机构座谈会,经办机构可通过座谈会、见面会等形式,提供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的途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原则,充分表达服务诉求,为修改医保协议提供参考,提高医保协议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约束力。

  第五章是协议变更与解除,包括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中止或解除协议申请、部分中止或终止结算、争议处理。通过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的材料予以充分的指引,减少工作盲区,使工作流程更顺畅。

  第六章是附则,包括其他、施行。在省统一规程的基础上,各地级以上市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丰富细化本地的经办规程。

  三、《规程》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充分体现“放管服”精神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通过信息共享,简化申报材料,涉及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材料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如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办机构将加强与卫健部门沟通联动,后续可通过信息共享了解信息,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二)统一规范办理标准,确保定点申请有章可循。《规程》明确了医疗机构定点申请的办理流程,突出规范和统一。一是统一了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受理回执、补齐补正通知书等相关表格,加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二是明确了各类申请材料的评估要点,各经办机构可根据评估要点对材料进行审核,统一了全省对申请材料的评判标准,规范经办机构评估行为。三是将评估流程分为书面或现场评估、系统评估、目录审核以及资质核定等,对医疗机构全方面进行评估,针对评估流程的难点提出相应的要求,使评估流程更清晰。

  (三)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形成共治共享优良环境。本《规程》明确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时应进行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医疗机构平等沟通,让医疗机构充分表达诉求,为修改医保协议提供参考,提高医保协议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约束力,同时有效发挥协调参保人、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三者间利益的作用,力促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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