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1号)工作部署,决定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2个(见附件1);纳入我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1个(见附件2)。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见附件3)。
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3个(见附件4);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见附件5)。
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0年11月20日起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依据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按规定程序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新增试行项目),由医疗机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公布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134号)等规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并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我局将结合实际继续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动态调整工作。
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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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