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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精神,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现就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
按照治理目标要求,调整我省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最高限价。各地在不高于省最高限价范围内公布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现行价格水平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上调价格,价格水平确实偏低的,可在后续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参考最高限价适当调整。
二、治理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执行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并执行“糖类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项目及其子项目具体价格,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