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多方保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治疗的提案》(第20240855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情况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内的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切实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一)积极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我省立足于满足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内的各类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推动医疗保险覆盖全民。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各类患者纳入保障范围。截至2024年6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1亿人。
(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是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我省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80%和7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80万元和68万元。二是优化门诊特定病种保障。2020年10月,我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将含耐多药肺结核在内的52个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2023年8月,进一步提升耐多药肺结核保障水平,明确已确诊为耐多药肺结核的参保患者可享受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各市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订细化待遇政策,保障参保人权益。
(三)巩固优化大病保险制度。对于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依然较高的,通过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
(四)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符合条件的困难肺结核患者,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有效避免家庭灾难性支出的发生。
二、我省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和财政资金保障情况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落实耐多药肺结核防控各项措施,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不断提高耐多药肺结核诊疗水平和诊疗质量。一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耐药结核病防治措施的通知》(粤卫办疾控〔2023〕20号),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耐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提升防治服务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综合质量控制网络建设。在全省21个地市成立市级结核病诊疗(综合)质量控制中心,覆盖结核病发现、诊断、治疗、管理的各个领域,加强对耐药结核病诊疗评价考核,持续提升耐药结核病诊疗质量。三是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省财政专门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村人群、老年人群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主动筛查能力。2024年省财政统筹省级以上资金共13.98亿元支持疫病防治项目建设,其中安排肺结核病防治项目6822万元(其中省级1568万元)。同时安排医疗救助省级补助28.35亿元,对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再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质量逐步提高,各项工作指标稳步提升,2023年全省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治疗率为84.9%,成功治疗率为63.0%。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工作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完善和优化我省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策略措施,巩固拓展深化结核病等传统流行病防治成果。二是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提升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住院、门诊保障待遇,充分挖掘医疗救助制度潜力,进一步合理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强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