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俏筠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增加中断缴费后待遇追溯期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情况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参保人生育权益保障,通过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妇女公平就业。2008年,我省开展生育保险立法探索,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此后,分别于2014、2021年两次修订,促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法可依。截至2023年底,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达3,903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1,696万人,占参加生育保险总人数的43.5%。生育保险待遇支出189亿元(同比2022年增长21.3%),其中生育医疗费支出62亿元、生育津贴支出127亿元。
主要做法如下:一是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2021年,我省修订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时,删除了累计参保1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明确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就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基本实现待遇即参即享。同时,延长了零星报销等申请待遇期限,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术后1年延长至3年,最大限度保障其生育待遇。二是保障各类群体权益。出台《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和享受生育保险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等三类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国率先推行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切实减轻异地生育职工的“跑腿”“垫付”压力。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便捷性,实施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实现“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
三、关于参照职工医保设立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后待遇追溯期问题
我省严格贯彻《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一是《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二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信息,追收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未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医疗费用的承担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保护职工基本权益不受损失,一般对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中就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目前,我省大部分市根据实际,制定了类似的政策,以确保职工个人依法享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综上,关于您提出的设立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后待遇追溯期等建议,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前瞻性。而基于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对职工生育权益已有相应制度安排:一是国家和省已经通过立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包括不得在孕期或者产假期间辞退职工,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等,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不会增加职工负担。同时也明确了失业人员参加和享受生育保险的权益。二是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接受职工监督,而不是以一时疏忽等理由逃避法律责任。因法定事由确需缓缴的,应当按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若允许用人单位随意欠缴、缓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会带来选择性参保等风险,影响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接下来,我省将积极向国家请示汇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完善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征缴和待遇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生育待遇。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省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加强向国家的请示汇报以及部门间协调联动,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巩固提升保障水平,保障职工待遇应享尽享。二是联合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做好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