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宏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调整“新农合”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居民医保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从2012年起,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截至2024年一季度,我省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6,11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一)逐年加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力度。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工作,每年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4年不低于670元,年均增加约39.29元;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从2010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提高到2023年不低于380元,年均增加约25.38元。为减轻我省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缴费压力,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
(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我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8万元。二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功能。一是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023年的380元。二是强化兜底保障功能。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经三重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关于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比例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对包括居民医保在内的社会保险筹资高度重视,并通过系列制度文件完善和规范居民医保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决策权限。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2号)进一步明确,“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与个人补助标准普遍达到2∶1以内。”
制定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属于国家权限。自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层面每年出台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居民医保费,但整体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关于您提出“调整居民医保缴费周期,缴费标准为五年一周期,每一周期调整1次缴费标准。”等建议,主要涉及国家层面对居民医保制度的顶层设计,我省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我省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你们的意见建议,着力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国家部署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二是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三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