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建聪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和完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工作情况
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不断推进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部分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基本、救大病、托底线的民生保障功能,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对退役军人群体的全覆盖,退役军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退役军人可进一步得到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一)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做好军地医保政策衔接工作。为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政策要求,2022年我局印发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明确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确保军地医保政策能更好地衔接,并合理减轻退役军人在职工医保方面的缴费负担。
(二)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移交政府安置有关工作。按照我省关于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有关部署,我局与相关部门联动,指导地市落实好移交政府安置相关工作,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2024年2月,我局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调整服务管理关系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4〕10号),明确按照初次移交安置的有关做法,妥善解决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调整服务管理关系后医疗保障待遇衔接问题,确保军休人员“老有所医”。
(三)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医保安置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三)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一是将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按照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军地医保政策衔接,把退役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提高退役军人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知,不断增强退役军人在医疗保障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