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万雄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重大疾病救助示范省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我省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截至2023年10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1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819万人,居民医保6105万人。
(一)稳步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目前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平均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0%和7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80万元和68万元。二是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门诊特定病
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
(二)不断健全大病保障政策体系。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在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基础上,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通过采取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提高其大病保险待遇,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着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更贫”。低保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70%,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起付标准下降不低于80%,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持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2019年我局承接医疗救助职能以来,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理顺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合理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得以稳步提升,我省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上下游”制度功能实现有效衔接,“托底性”功能定位更加清晰,综合保障框架基本形成,三重制度减负效能显现。
1.建章立制,持续完善政策体系。一是2021年7月我局联合省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粤医保发〔2021〕33号),明确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持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真正做到医保扶贫工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二是2022年12月,我局代拟并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三是2023年8月,我局联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优化调整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参保政策、救助标准和水平等,逐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机制,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2.畅通渠道,做到“应保尽保”。一是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资助标准从2012年的50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24年的380元/人年。二是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于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三是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不断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医疗救助数据共享工作,开通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对于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允许中途参保,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3年前三季度,全省共支出8.49亿元医疗救助资金用于资助231万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优化待遇,确保“应救尽救”。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按不低于80%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是对于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给予相应救助,切实减轻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帮助此类家庭尽快脱离困境;三是对于经三重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2023年前三季度,全省支出19.55亿元医疗救助资金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共救助507万人次。
(四)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一是省民政厅在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并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此外,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家庭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并由各部门按规定予以专项救助。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省共有最低生活保障1267180人,其中有“重病”标识的72087人;特困人员共217734人,其中有“重病”标识的4843人;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数为118979人,其中有“重病”标识的2050人;上半年全省开展临时救助45665人次。二是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约287亿元,其中对粤东西北地区按规定标准给予85%以上补助,对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承担100%责任;省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托底保障力度,2023年安排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约36亿元,约占全省投入的80%,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确保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得到不低于70%的救助。三是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重大疾病救助制度体系内的作用,每年增加安排省级医疗救助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保证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救急救危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提出的“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等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而需救助的保障制度”等建议,符合我省的现实需要,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体系,着力提升重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在医疗保障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着重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省医保局指导地市落实落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挖掘制度潜力,合理解决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负担,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二是民政部门牵头持续做好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及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三是省财政厅按规定落实好相关资金,支持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相关保障工作;四是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推动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持续强化经办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急救危效益,助力推动我省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