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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65号代表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时间 : 2023-07-27 09:05:3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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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起草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自2018年底承接医疗救助职能以来,我们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现行制度,加强顶层设计,持续优化医疗救助政策体系,近年来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医保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关于做好部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衔接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62号)、《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粤医保发〔2021〕33号)、《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等政策文件,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总体来说,相较于机构改革前,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上下游”制度功能衔接更为顺畅,“托底性”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框架初步形成,三重制度梯次减负效能显现,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提升。

  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新的文件,我省医疗救助办法亟需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2021年初,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联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乡村振兴局、政数局起草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起草阶段先后共四次征求地市医保部门意见、三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两次挂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五次召开地市医保部门座谈会进行讨论研究和集中改稿,针对办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局多次召集省直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办法》制订进入快车道,3月1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认为“《办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广东实际,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内容详实、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月17日,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工作,认为“《办法》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舆情风险及社会稳定风险为低等级”;6月15日,省司法厅完成《办法》合法性审查工作;7月13日,形成《办法》送审稿,联合省直相关单位呈报省政府办公厅进行文件审核印发工作,基本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按照国家和省最新文件的政策要求,着重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参保政策、救助费用范围、救助标准、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明确资助参保政策。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不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给予资助,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的,具体由各市设定。三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一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三是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四是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服务管理。一是“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二是规范诊疗。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三是异地就医。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建议我们将充分采纳,接下来,我局将积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尽快完成《办法》审核发文工作。《办法》正式印发后,我局将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增强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继续扩大医保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不断健全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综合保障,均衡提高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持续做好医保经办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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