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燕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调剂使用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相关情况
我局自成立以来,就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起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稿)》和相关配套文件,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各市政府和医保局意见。深入开展测算评估,认真做好调研论证。召开我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省级统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医院和参保人代表对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研究。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开展省级统筹相关课题研究,通过大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构建测算模型,强化风险研判,为优化基本医保制度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2022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印发了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逐步统一规范全省各地市医疗保障制度政策,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2023年,我局将“加快推进医保省级统筹,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列入今年专题调查研究之一;4月-5月,局主要领导带队赴海南、山东、安徽、浙江、湖南等省调研学习深化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持续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展,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巩固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确保医保基金稳健可持续运行,更好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关于建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调剂机制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要求,目前我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实施人员分类保障,基金分账管理。您提出的“建立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两类基金调剂机制,将剩余的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合理补给居民医保”建议,与中发5号文有关规定暂不一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您的意见建议,并在国家制度框架规定内指导地市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合理提高居民医保保障待遇,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三、关于居民医保筹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系列文件完善和规范居民医保制度,并明确各级政府的决策权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按照上述规定,国家每年都发文明确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2年不低于610元,年均增加40.8元;个人缴费从2010年的50元提高到2022年的350元,年均增加25元。
关于您提出“合理制定居民医保的筹资额度”建议,主要属于国家层面对居民医保制度的顶层设计,我省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您的意见建议,着力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