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280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23-05-15 17:15:43 来源 : 本网
【字体:

李耀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住院报销的提案》(第20230280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意见,现答复如下:

  疫情以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将确认疑似参保患者纳入特殊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就医“全覆盖”,切实解除患者救治的后顾之忧。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迅速调整政策,优化完善我省相关医疗保障,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需求,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一是做好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二是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水平,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三是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面对疫情的冲击和考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抗疫,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我省认真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对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不断完善我省医疗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包括新冠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