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若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省民营医院医疗收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按国家部署,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市场调节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我省已按国家部署,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市场调节价政策。
二、秉承自愿原则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医保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执行统一的医保政策。《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对原定点协议存在不同意见的,可向统筹区(各地级以上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医保定点协议或补充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约定双方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根据国家要求,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和定点协议管理,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享受公平合理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