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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6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2-06-30 16:27:3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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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卫生健康政策向基层倾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

  (一)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我省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过程中,始终大力支持基层发展,支付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到基层首诊,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一是基层病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我省于2018年专门下发500个基层病种,2021年扩大到919个基层病种,其中包括9个中医基层病种,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同病同分值标准,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二是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家庭医生服务包中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对参保人在基层就医报销比例有较大倾斜力度。制定住院差异化报销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发挥医疗保险战略性购买和基金差别化支付作用,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让老百姓享受就近就地的优质医疗服务。目前,全省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差距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四是普通门诊统筹改革坚持立足基层。城乡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基层,实施按人头付费,并将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按国家部署完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促进基层健康管理,为实现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创造条件。2021年出台《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让老百姓享受就近就地的优质医疗服务。

  (二)卫生健康部门多措并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一是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助力强基层。积极引导医共体资源下沉、利益捆绑,创新内部人事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利益增量。二是强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财政保障、二类绩效管理”政策落实,加强地方财政落实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努力提升 47 家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使省财政资金建设的新增大量床位充分使用,造福群众。三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着力推进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增量提质,持续推动优质服务基层行、社区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加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群众的粘性,加快实现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提升,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完善医保预付机制,减轻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压力

  (一)建立健全医保预付机制。《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444号)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问题,按一定比例设立周转金,并对二年内未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拨付,具体办法及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2021年,我省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进一步明确各统筹地区可以建立医疗保障基金预付机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基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二)加强经办管理,及时拨付医保费用。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我们将加强对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及时拨付医保费用,支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展。

  (三)合理确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额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医保改革应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限增长的医保基金筹资规模与无限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我们将指导各级医保部门综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就医需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预拨付额度,适当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三、健全用药管理机制,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能力

  (一)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取消基层医院的用药限制,打破基层医院无药可用、用药受限制的局面,满足农村群众治疗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的建议,将继续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消除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不利的因素,继续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加强合理用药监管,满足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治疗用药需求。

  (二)做好基层用药的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医保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各省医保局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再三发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国家部署,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统一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除国家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含“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40个普通中成药、18个国家谈判药品(西药11个,中成药7个)外,我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其他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共计1273个普通西药、1272个普通中成药、257个国家谈判药品和1158个中药饮片等药品,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同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的药品,我们将配合做好相关药品的挂网采购工作,确保临床用药,方便参保人享有公平便捷的医药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沟通,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完善医保预付机制,健全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和医保支付制度,共同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好的医药服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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