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肝移植术等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第20220394号)收悉。经综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肝移植术等诊疗项目暂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家统一制定,根据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前,按照国家规定肝移植术等诊疗项目暂不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接下来,我省将积极将您意见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反映,争取将肝移植术等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