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特殊病种医保基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场监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医保基金支付管理,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参保人用药保障。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印发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粤医保发〔2021〕50号),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共有西药1273个,中成药1312个,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275个,中药饮片1158个,医院制剂1411个,涵盖了绝大多数常见病、慢性病和大量特殊疾病的基本用药,有力保障了参保人用药权益。二是完善门特用药管理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针对部分诊断明确、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以及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确定了52个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提高医保支付比例。对于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特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减少参保人就医频次,进一步减轻参保人负担。
二、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协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一是省卫生健康委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角度发力,规范药品外购处方。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外购药品基本原则、必备程序和注意事项,规定医疗机构要明确外购药物范围,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加强对医务人员教育管理。对医疗机构违反外购药物管理的行为,在官网公布了群众信访投诉渠道。二是省医保局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为抓手,规范协议管理。制定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厘清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协议主体的违约责任,提出了解除协议的情形,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推动定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三是省市场监管局把零售药店监管作为着力点,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将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药品作为重点品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入手,开展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零售药店药品串换、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暂不实施个人账户现金返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门诊保障应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应通过基金统筹使用提高保障能力,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严禁以现金返还、实物套现等形式开展门诊统筹。您关于“特殊病种的门诊基金金额全部或部分直接打入参保人社保卡个人账户,让参保人自由寻购病情需要的药品”的建议,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因此暂不实施个人账户现金返还。
四、优化营商环境,暂不禁止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以外的商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国家还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简单“一刀切”的禁止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属于行政干预医药零售行业和企业发展,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暂不禁止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以外的商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医疗、医保、医药部门协同,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用药保障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