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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2-06-08 09:21:26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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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21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3亿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757.1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数6514.78万人。在制度设计中,我们不断完善居民医保的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同步提高筹资和待遇水平,不断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一、我省居民医保基本情况

  (一)逐年加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力度。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工作,每年规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1年不低于580元,年均增加41.8元;个人缴费从2010年的50元提高到2021年的320元,年均增加24.5元。为减轻我省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缴费压力,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

  (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我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68万元。二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功能。一是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021年的320元。二是强化兜底保障功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筹资高度重视,并通过系列制度文件给予明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系列文件完善和规范居民医保制度,并明确各级政府的决策权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下简称中发5号文)明确,“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来简称《意见》)规定,“严格决策权限。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与个人补助标准普遍达到2∶1以内。”

  制定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属于国家权限。自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层面每年出台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印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规定,“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都按国家的最低标准征收居民医保费,但整体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关于您提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逐年提高,对群众参保影响较大”等建议,主要涉及国家层面对居民医保制度的顶层设计,我省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我省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你们的意见建议,着力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

  三、关于居民医保待遇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明确居民医保的待遇标准,并强调要坚持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中发5号文提出,“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意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分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行动方案》规定,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75%左右,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一)关于居民医保住院待遇问题。河源市于2008年建立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确定并逐年调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据统计,河源市居民医保其政策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从2014年的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提高到目前的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大病保险)从2014年的29万元提高到目前的39万元。河源市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符合国家要求,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关于居民医保门诊待遇问题。国家新一轮医改要求,要全面实施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并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要求各地要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明确了居民医保开展门诊统筹的原则、保障范围、支付政策和管理服务等要求。河源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关于您提出“普通门诊和公立医院诊疗费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责解决”等建议,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研究决定,相关经费有指定用途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约束。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不包括普通门诊和公立医院诊疗项目。

  四、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

  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我省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我局成立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稳步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起草我省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方案,落实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类保障工作,出台了医保待遇清单、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共济保障、异地就医、经办标准等配套文件。目前,省级统筹“六统一”改革目标中,已经基本实现了制度框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三个统一”,待遇政策大部分统一,参保缴费将通过待遇清单逐步统一规范。

  关于您提出“尽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筹”等建议,出台实施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实现医保基金省级统筹,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下一步,我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持续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工作。

  五、关于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规范,明确了范围对象、申请、手续办理、待遇衔接等要求;强调“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无缝衔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进一步明确“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效解决相关人员中途参保问题。

  关于您提出“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模式”等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医保权益,确保应保尽保。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省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国家规范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二是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三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四是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机制,引导广大参保人积极参保、主动参保、按时参保。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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