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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87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2-04-29 09:17:1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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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刘玉田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医保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一)完善医保目录管理,保障老年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我省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针对老年参保人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疾病用药需求,我省已按国家部署将多种抗癌药、降压药、降糖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针对老年参保人长期居家卧床康复治疗的需求,我省已将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纳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

  (二)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2021年5月,根据国家出台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级别和规模,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患者就医报销提供更多方便,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三)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我省医保支付政策针对需要长期住院康复的老年人,实施按床日付费的支付方式,并将相关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满足老年人医疗需求。

  (四)加强医保结算经办工作。我省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受理及审核工作,对于已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按评定后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实施医保结算。

  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失能人员提供保障

  广州市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8月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并正式启动实施,通过直接从医保基金中筹资,向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保障。根据《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有关要求,广州市进一步修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提升政策的普惠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一是覆盖人群范围广泛,实现对全体职工医保、18岁以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提升政策普惠性;二是失能人员保障充分,实现对全体有护理需求失能人员的保障,强化政策可及性;三是筹资机制多元,确保制度可持续;四是增设设备使用待遇,增加部分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项目,满足失能人员多元化护理需求。截至2021年12月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约895万人,18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约278万人。从试点开始至2021年12月底,累计享受待遇人数为7.9万人,基金累计支出17.8亿元。

  长期护理保险总体政策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扩大试点由国家统一部署,各地不能自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强调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目录管理,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定点医药机构经办制度,指导广州市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跟踪指导试点进展,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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