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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7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2-04-21 11:38:2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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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冯方平委员提出的《关于从诊疗制度供给侧改革入手,进一步缓解“看病难”问题》(第2022070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医保政策大力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

  我省医保政策向基层倾斜,大力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促进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到基层首诊,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

  (一)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用药保障。我省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共收录2860个西药和中成药,1158个中药饮片,1411个医院制剂,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自身实际情况配备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基层病种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我省遴选919个基层病种,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同病同分值标准,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全省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超过90%。城乡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基层,实施按人头付费,并将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四)建立医保基金预拨付制度。按一定比例预拨资金给定点医疗机构,切实缓解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周转压力。

  二、医保政策大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我省各地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已不受选点的限制,只要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选择。但是,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方便参保人就近就医,各地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基本上按照“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 1 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一般一年一定”。

  (一)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立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其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部署,2008年,我省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按照“基层、基本、机制”原则,促进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机制的形成,同时,规定“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规定,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员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的, 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对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

  (二)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推进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建设。目前,我省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医保定点医疗服务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的预算管理,按照月预结算、年度清算的办法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作为一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服务人数,按每人每年的定额费用包干给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开支。同时,我省建立了医保基金预拨付制度,每年年初按照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的一定比例设立周转金,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拨付。鉴于上述因素,参保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做变更,也是适应当前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三、优化经办服务,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我省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5年3月,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通过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流程,加强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21年12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医保规〔2021〕5号),明确提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其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四、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我省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0年,省医保局出台《关于“互联网+”慢性病复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0号),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5号),将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区域内总额。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医保基金按照统筹地区线下规定的比例支付,纳入门诊相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开展便民服务,落实“长处方”医保报销政策

  2020年,广东省已出台“长处方”相关的医保报销政策,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在疫情期间适当延长参保慢性病患者处方用药时间,减少参保慢性病患者就诊院内交叉感染风险。2021年,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诊特定病种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2020年,我省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粤医保发〔2020〕10号),要求各市在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因此,我省医保政策已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诊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3个月。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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