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丁邦晗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生育,积极应对“低生育率”的提案》(第2022041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参保人生育权益保障,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待遇。一是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生育保险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健全人人享受的保障体系方面。2007年,我们在推进居民医保工作的过程中,同步推进参保居民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促进了社会公平及公共服务均等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等四类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实现生育保障制度上人群全覆盖。2021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800万人,占全国1/6强,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万人次,待遇支出142亿元。三是支持生育政策方面。服务人口政策调整重大战略,及时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二、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将围生产期的费用如(坐月子费用等)纳入支付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包括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我省注重不断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将产前检查费用、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将多项与生育有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支付,予以全额报销,在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程保障,极大减轻了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用人单位负担。
此外,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规定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
因此,属于国家规定不予支付范围或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围生产期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他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三、关于单身女性享受同等生育待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2008年,我省开展生育保险立法探索,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2014、2021年两次进行修订。我省生育保险立法一直按照国家有关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文件精神,保障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促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法可依、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起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好生育政策。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