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张惠建委员提出的《关于“三胎”政策下,加强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控的提案》(第22022071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参保人生育、医疗保障工作,加强与公共卫生服务的衔接,推动对参保人从疾病预防、保健到疾病治疗的全面保障。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因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用、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健康体检项目,国家和省已有专项资金安排的,不宜重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参保人未纳入专项资金安排的医疗、生育相关费用,医保基金可按规定支付。一方面,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将城乡居民符合规定在门诊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另一方面,全省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粤医保发〔2021〕13号),将“新生儿溶血症筛查”“唐氏综合症筛查”等多个与产前检查、新生儿筛查有关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继续扩大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做到育龄人群、儿童应保尽保;适度提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