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容锦委员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布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实施细则的提案》(第2022044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参保人生育权益保障,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待遇。2008年,我省开展生育保险立法探索,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2014、2021年两次进行修订,对促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法可依、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起积极作用。注重保障水平提升,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程保障,极大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用人单位负担。2021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800万人,占全国1/6强,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万人次,待遇支出142亿元。同时,服务人口政策调整重大战略,发挥生育保险作用支持三孩政策,及时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好生育政策。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