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陈东平代表提出《关于确实消除民营医药流通企业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隐形壁垒的建议》,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规定,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2021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也明确规定,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目前我省相关采购交易平台也均按此要求执行,配送商只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文件均可报名参加,由中选(或挂网)的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选定符合资质的配送商配送药品。
下一步,将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