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完善鼓励生育配套措施,提升家庭生育意愿的提案》(第2022004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参保人生育权益保障,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待遇。注重保障水平提升,将保障期间从分娩期延伸到产前和产后,将产前检查费用、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统一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程保障,极大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用人单位负担。2021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800万人,占全国1/6强,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万人次,待遇支出142亿元。同时,服务人口政策调整重大战略,发挥生育保险作用支持三孩政策,及时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二、关于政策外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2008年,我省开展生育保险立法探索,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2014、2021年两次进行修订。我省生育保险立法一直按照国家有关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文件精神,保障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促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法可依、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起积极作用。
三、关于自由就业者、城乡居民生育保障问题
(一)生育医疗费用方面。
一是包括自由就业妇女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广东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是我省从2007年起,在推进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同步推进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同时,进一步放开居民医保户籍限制,将持居住证人员纳入当地居民医保,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生育保障。
(二)生育津贴方面。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而自由就业者、未就业的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由个人按规定缴费,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亦无法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津贴,为其发放生育津贴与《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不符。
四、关于将辅助生殖、不孕不育、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监护等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问题
我省于2022年1月1日统一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粤医保发〔2021〕50号),2021年8月15日统一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粤医保发〔2021〕1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粤医保发〔2021〕14号),已将多项生育相关、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监护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此外,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同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好生育政策。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