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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54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 : 2022-04-15 10:14:3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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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贺惠山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宁疗护工作的提案》(第2022054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医保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一)较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粤医保发〔2021〕20号),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已有一般医疗服务类200余项(含护理类33项)、物理治疗与康复类项目91项,其中护理类25项、物理治疗与康复类项目90项均适用于老年患者,临床开展较多的“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及“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服务,也有对应收费项目,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相应医疗服务,可根据目录规定收费。

  2020年,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明确规定可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新增项目申请,各级医疗保障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及立项。

  (二)完善医保目录管理,保障老年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我省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方便老年参保人享有公平便捷的医药服务。

  针对老年参保人长期居家卧床康复治疗的需求,我省已将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纳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针对老年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我省已将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特级护理、一般专项护理、压疮护理、特殊疾病护理等纳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

  (三)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2021年5月,根据国家出台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按规定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级别和规模,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患者就医报销提供更多方便,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四)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我省医保支付政策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针对需要长期住院康复的老年人,实施按床日付费的支付方式,并将相关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满足老年人医疗需求。

  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失能人员提供保障

  广州市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8月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并正式启动实施,通过直接从医保基金中筹资,向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保障。根据《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有关要求,广州市进一步修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提升政策的普惠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一是覆盖人群范围广泛,实现对全体职工医保、18岁以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提升政策普惠性;二是失能人员保障充分,实现对全体有护理需求失能人员的保障,强化政策可及性;三是筹资机制多元,确保制度可持续;四是增设设备使用待遇,增加部分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项目,满足失能人员多元化护理需求。截至2021年12月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约895万人,18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约278万人。从试点开始至2021年12月底,累计享受待遇人数为7.9万人,基金累计支出17.8亿元。

  长期护理保险总体政策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扩大试点由国家统一部署,各地不能自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强调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进一步促进安宁互疗类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工作,动态调整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保障老年群众的需求。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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