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转来全国政协委员姜在忠提出的《关于解决港澳人士内地看病报销问题及推动粤港澳医疗协同发展的提案》(第4966号)收悉,经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与姜在忠委员深入沟通协商,拟订了提案答复代拟稿。
现予呈报,请审核。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66号提案答复
(代拟稿)
姜在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港澳人士内地看病报销问题及推动粤港澳医疗协同发展的提案》(第496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境就医结算情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战略举措,国家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促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合作,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2019年,我省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动港澳在粤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增加在粤试点医院数量,直接结算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由于我省与香港、澳门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主导。作为跨境医疗的服务创新,香港特区政府借助港大深圳医院港资医院的特点,自2015年起在该院推动实施长者医疗券试点计划,符合规定的香港长者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该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并由香港卫生署与港大深圳医院结算。2019年以来,香港部分商业保险公司还参与了“自愿参保计划”,在一些粤港澳大湾区医院开展医保理赔业务。从“长者医疗券”或“自愿医保计划”试点情况可以看出,您提出的“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凭有关凭证,直接结算报销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建议,主要需要特区政府扩大可享受医保待遇的内地医疗机构范围,并在费用结算上与相关内地医疗机构对接。建议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牵头,推进香港、澳门居民在大湾区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满足跨境就医的需求,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推动创新药流通情况
(一)药品审批方面。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明确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2021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印发《转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药监局许〔2021〕5号),明确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试点工作,试点期至2021年7月31日。近期,首个药品“抗D免疫球蛋白注射液”和首个医疗器械“磁力可控延长钛棒”已运抵港大深圳医院,很快将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保方面。从医保制度建立伊始,我省就建立了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创新药品按程序调整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提高参保人医保用药保障水平。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发布6版医保药品目录,目前使用的2021版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西药和中成药已达3000多种,国家谈判的创新药品也已纳入了报销范围。从2020年起,在我省居住且办理居民居住证或者工作的港澳居民,可按规定参加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包括各类创新药品在内的医保药品费用均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医保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直接结算报销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所涉及的港澳方面与内地医疗机构对接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保数据互联互通工作,同时继续按国家部署做好各类医保药品的保障工作。二是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待试点取得阶段性进展后再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实施。我省相关部门将共同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分步实施,争取把政策在大湾区安全、平稳落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