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医保省级统筹的建议》(第1595号)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医保省级统筹)工作。2018-2021年连续四年将推动医保省级统筹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近两年,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医保省级统筹,成立工作专班,抽调骨干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摸查政策,科学测算评估,全力推进医保分类保障工作,构建全省集中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起草医保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并将推动医保省级统筹写入2020年12月印发的《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与此同时,我省不断规范全省各项医保政策,为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奠定基础。2020年3月,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地市树立清单意识,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度流程,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
关于您提出的“合理制定并建立定期修订完善省级统筹考核指标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后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衔接”等建议,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和前瞻性,对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制定医保省级统筹相关文件时统筹研究。
二、关于医保经办职能划转和机构配置
2018年机构改革后,医保职能从原人社行政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医保行政部门,经办职能作为管理体制重要的一环,也应从人社行政部门下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分离出来,由隶属于医保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承担,省医保中心已于2020年1月挂牌成立。
国家、省高度重视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近年来陆续在多项重要文件中予以明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均明确,构建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2021年5月1日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各地适应医疗保障机构和职能体系的重组优化,结合实际明确或调整了市县两级承担医保经办业务的机构,现已形成两种医保经办业务管理体制和模式:一是由独立设置的医保事业单位承担医保经办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并行。二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承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业务,这些社保经办机构有的是当地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有的由人社部门管理,但分别接受人社部门(及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局)、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属于“一对多”。目前,广州、深圳等13市已获批成立隶属市级医保行政部门管理的医保中心;揭阳市获批成立隶属市级人社部门管理的医保中心;珠海、佛山、湛江等3市暂由社保经办医保业务,实行人社和医保部门双重管理;阳江、云浮、韶关、惠州等4市正积极向市委申请成立医保中心。我们认为,经办机构隶属于医保行政部门,有利于及时落实医保相关政策,为群众提供便捷周到的医保服务,同时有利于强化服务监督,保持人员队伍稳定性,全面提升经办政务服务效能。
您提出的“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统一的医保经办机构,明确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的机构规格”等建议,我们非常赞同,非常具有实际意义,符合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方向。省委编办提出,应该由各地从有利于医保事业发展、有利于医保经办业务简便开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机构优化协同高效等方面统筹考虑,充分研究论证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设置或分开单设的可行性、必要性,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办理。
您提出的“省层面统一规划,成立参公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等建议,根据中组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等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是否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且必须在事业单位成立之后开展申报审批。接下来省委组织部将根据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单位的成立情况,以及其单位性质、职能、编制等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研究是否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三、关于建设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
我局遵循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的规范和标准,按照广东省“数字政府”的框架和要求,全力推进全省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工作。我省作为全国医保信息化建设第一批试点省份,目前,共有19个市已完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工作,覆盖8305万参保人、16150多家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住院、门诊日在线实时结算量约42万人次。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上线,形成了医保信息化的“通用平台”“通用介质”“通用能力”“通用标准”,并统一顶层设计、统一组织管理、统一需求管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编码标准,为实现医保业务编码、数据规范和医保经办服务的统一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医保省级统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关于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您提出的“强化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接下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馈您的建议,并做好沟通研究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有利条件分析得更全面一些,继续推动医保省级统筹和指导地市做好经办机构设立等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待遇保障适度,基金运行平稳,管理服务优化。
(二)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筹资和待遇政策,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医保政策,为推进医保省级统筹打下基础。
(三)及时督促未成立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地市积极向当地党政部门报告,争取本地设立参公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全面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效能和服务智能化做好组织保障。及时做好各项医保经办业务规程拟定、规范统一各地经办政务服务标准等具体经办服务工作。
(四)加快推进全省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为医保管理和服务夯实基础。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由“能用”向“好用”转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