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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1-06-07 10:33:0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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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省、市、县城乡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第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20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99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78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在制度设计中,我们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着力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一、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情况

  (一)加大医保财政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每年规定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并逐年提高,从2010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20年不低于550元,年均增加43元。同时,为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我省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020年280元。2020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8.53亿元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404.63万人。

  (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一是持续均衡提高住院待遇水平。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6%,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目前的68万元。二是加强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将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52种,明确各市统一执行,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等十种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三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目前,全省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支付比例超过50%,有效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四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二次报销”,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强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我省曾连续8年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列入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内容。2018年至2020年,全省共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75.28亿元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共救助困难群众982万人次。一是提高住院救助比例。逐步提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目前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已提高到80%以上。二是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标准。三是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建立“二次救助”制度,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对其自付合规费用和自费费用在年度救助最高封顶线内进行再次救助。此外,将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灾难性支出的家庭纳入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四)全面推进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为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垫资”和报销“跑腿”问题,减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负担,2015年我省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原则上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即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的政策。2018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异地就医基本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患大病异地就医费用负担。2019年,率先实现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关于统一省、市、县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规定,“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粤府〔2017〕55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对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规定,“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增强在基层看病就医的吸引力,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省自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来,通过政策设计,建立建立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建立住院差别支付机制,科学合理引导群众就医需求。一是住院方面,制定差异化报销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越到基层报销越多,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到基层首诊。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在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为90%。二是门诊方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基层首诊,明确要求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将家庭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范围。目前,全省各市普遍建立起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同时,为了缓解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我省早于2014年就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通过“一降一提一倾斜”,注重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的医保权益。“一降”指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本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一提”指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并按照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一倾斜”指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线,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线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线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化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通过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建立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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