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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21-05-20 15:33:18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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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医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关于医保定点管理制度的问题

  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要求。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管理的具体方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020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制定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对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期间,我省先后出台系列政策,强化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各地医保部门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关于参保人员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问题

  当前我省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统筹区内住院治疗和省内异地就医不受选点的限制。但是,为确保分级诊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各地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基本上按照“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就医应至少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定点”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关情况如下。

  (一)门诊就医实行医保定点是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为贯彻落国家和我省关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部署,整体调控卫生资源,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提高医疗保障绩效。2008年,我省出台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形成住院和门诊双重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规定:“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中确定”。2009年和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进一步明确“积极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确定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对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再次提出要求。因此,各地医保部门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要求,对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规定。

  (二)门诊就医实行医保定点是门诊统筹保障制度的需要。一是门诊统筹作为一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服务人数,按每人每年的定额费用包干给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开支。二是各统筹区医保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按照月预结算、年度清算的办法划拨给医疗机构。三是我省实行医保基金预拨付制度,各地医保部门每年年初按照总额预算的一定比例设立周转金,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拨付。鉴于上述因素,参保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作变更,主要是为适应当前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三)参保人员确需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同时受门诊患者结算金额相对较小、人数人次多、流动性大,信息化欠发达等因素影响,当前还不具备完全放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流通管理的条件。但是,各地也规定,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确需变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下一步工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符合医疗保障改革的发展方向,对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目前,我省正在全力推进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同时,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移动支付中台、电子凭证中台及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在线支付、电子处方可追溯,着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安全、便捷的医保服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通过省平台落地应用,不断提高全省医疗保障的宏观决策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业务协同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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