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陈红旗代表提出了关于支持豁免梅州苏区9项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项目上解基数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文,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方案》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均纳入第一档保障范围,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梅州市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划分”。
两年来,我局严格落实《方案》精神,统筹安排分配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分别按照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国家规定补助标准进行了全额保障,按照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的85%保障。总体已考虑梅州市各县区财力较为困难的因素,在补助资金分配上予以了倾斜。
专此函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