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
张晨同志提出的《关于推动医疗保障区域均衡发展促进健康广东建设的提案》(第2020077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省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全民医保体系。一是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2019年,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1.078亿人,其中职工医保4,376万人,居民医保6,408万人,总体参保率达98%以上,实现制度和人群两个全覆盖。二是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87%、76%。三是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28种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费用较高的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免起付线,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四是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全省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报销比例超过50%,保障群众常见病和多发病。五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并向困难群体倾斜。
二、进一步减轻城乡医保群众缴费负担
《社会保险法》明确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参保人只有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国家要求逐步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2020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必须下降到2:1以下。我省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同时,针对贫困人员的实际困难,开设参保“绿色通道”,允许贫困人员中途参保,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三、 分类确定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18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从2019年起,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省财政投入力度,减轻欠发达地区市县负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事权,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将全省市县精细划分为4档,省以上财政补助比例总体比原政策平均提高约 10个百分点,其中对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的支出责任补助比例达100%,对北部生态发展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的补助比例提高到85%,大幅减轻欠发达地区市县负担。梅州市属于第二档,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
四、 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探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进一步加强参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知晓率和积极性。同时,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医疗保障的实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