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助力我省“疍家”船民精准脱贫的提案》(第2020099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医保扶贫政策成效
省医保局成立以来,将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联合有关部门连续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医保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等政策,高度重视包括“疍家”船民在内的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工作,着力推进应保尽保,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稳步提升贫困家庭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和我省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因此,我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疍家”船民均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医保扶贫工作举措
(一)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一是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贫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资助标准从2013年的50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19年的250元/人年。二是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2019年,全省支出医疗救助资金6.96亿元用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数305万人。
(二)不断提升医疗救助水平。我省曾连续8年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列入省政府和各地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内容,2019年,全省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6.5亿元用于门诊和住院救助,救助困难群众321万人次。一是逐年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目前已提高到80%。二是进一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三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标准。四是开展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给予“二次救助”。五是将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灾难性支出的家庭纳入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三)建立大病精准扶贫体系。一是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大病保险提标工作,各地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二是全面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倾斜大病、重病患者。三是强化精准扶贫,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同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一是聚焦脱贫攻坚战中因病致贫返贫顽疾,构建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二是加强动态监测和精准参保,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三是构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体化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持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