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崔云香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衔接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港澳人员在我省医疗保障情况
(一)在我省就业的港澳人员医疗保障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学生医疗保障情况。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在我省居住生活的其他港澳人员参保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落实国家对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维护港澳人员参加社保及享受相关待遇权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