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贵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药学服务收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药事服务成本和价值客观存在,在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前,通过药品加成政策弥补药品运输、仓储、自然损耗的成本,体现药事服务价值。2009-2017年我省分三阶段取消了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了补偿,即原通过药品加成体现的药事服务价值,转为通过提高诊查费等服务项目价格和加大财政投入的方式予以体现。如再另行设立药事服务费,将会额外增加患者费用负担,有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初衷。因此现阶段不宜另行设立药事服务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明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我局将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疗服务成本,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