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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7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 2019-06-05 11:15:4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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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支持本省新创医药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撤销“基础输液议价谈判入围规则”的问题

  (一)国家鼓励探索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规则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同时要求,基础输液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这里的药品采购模式是以平台挂网进行采购,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下称深圳GPO)是以集团采购组织的模式进行药品采购,非“平台”模式,且7号文总体思想中也提出“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省药品交易办法的适用范围。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对原药品阳光采购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第三方药品交易模式,经过遴选,省药品交易中心承担建设运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具体实施《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粤卫〔2016〕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因75号文仅适用于省平台,且75号文第三条明确指出“除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的地区外,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深圳市作为国家批准开展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首批国家级示范城市”没有违背“75号文”的适用范围。

  (三)实行药品集团采购。原深圳市卫计委按照深圳市政府部署于2016年8月启动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改革试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 号)明确指出“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地区分类采购。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以量降价的基础上,广州、深圳可以市为单位实行集团采购”。

  (四)关于深圳市GPO基础输液议价谈判规则导致的不利后果问题。

  按照《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购方案(试行)》中规定,深圳GPO基础输液类药品采购方式为议价谈判,原深圳市卫计委在2016年及2018年新修订的《集团采购目录》中均已将基础输液目录纳入深圳GPO集采目录范围,深圳GPO在遴选基础输液采购生产企业时,综合考虑基础输液在临床上使用量大、覆盖面广的因素,为了保障深圳市基础输液的用药安全及可及性,根据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2015年全国医院基础输液销售金额企业排名由高到低,取前10名企业进入议价谈判。但在实际执行政策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关于“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州、深圳药品采购平台上采购,鼓励三个平台形成有序良性竞争的态势”精神,当前深圳市公立医院在除深圳GPO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外,已经有相当部分药品通过省平台按照“挂网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本省新创输液产品均可通过省平台“集中挂网”,省内三个采购平台的有序竞争有利于本省新创输液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又能满足深圳当地公立医院药品需求的多样化。

  另外,2018年新修订的《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中也明确提出“本市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药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等因素,自主选择深圳市集团采购组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从而从政策上确保了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自主权。在坚持集中采购的原则下,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不作强制性要求,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选择。

  深圳市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购方案(试行)》执行,相关方案均已公示征求过生产企业意见。最终按照质优价廉的方向综合评价,由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遴选出相应药品生产企业。基于此规则的设置,深圳GPO平台的基础输液成交结果执行2年以来,未发生临床不良反应等安全事件,在基础输液的保障供应及安全使用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关于落实直接挂网的药品范围问题

  2017年以来,随着我省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省政府先后下发多份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药品集团采购,各市以市为单位选择省平台和深圳、广州集团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采购,鼓励三个平台形成有序良性竞争的态势。

  近期,我们将研究出台集团采购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各地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通过带量采购、适度竞争,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关于加大对本省民营创新医药企业支持力度问题

  (一)关于我省本土企业产品交易情况。从历年省平台网上交易数据分析情况看,我省本土医药企业在成交金额和产品分布方面均处于领先的位置。经统计2018年第三轮报价中广东本土企业报名数为266家,实际有产品成交的本土企业为213家,入围率80.08%;广东企业成交金额62.71亿元,占成交总金额(513.25亿元)比例为12.22%,但存在优势拳头产品偏少情况。 

  (二)关于对本省民营创新医药企业的政策倾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目前暂不宜在药品交易办法中对本省企业产品设置明显的倾斜保护条款。

  下一步,一是结合鼓励创新的新形势、新要求,在药品交易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创新优质品种的扶持。二是针对广东本土医药行业特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积极研究在同等条件下进一步畅通本省民营创新医药企业产品的入市渠道,加大对我省医药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我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升级,更好地惠民生、稳增长,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三医”联动医改作出贡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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