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担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相对稳定缴费标准的问题
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属于国家权限,我省无权制定。为减轻我省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缴费压力,一直以来我省都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近年来,国家强调要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据统计,财政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90元/人/年提高到2019年的520元/人/年,年均增加43元。同时,国家明确提出,要逐步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至 2020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将下降到2: 1以下。为减轻农民缴交个人缴费的压力,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欠发达地区农民分期缴交个人缴费的办法。
二、关于提升就医报销服务水平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逐年提高医保待遇,提升服务便捷性。一是稳步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分别为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平均分别为74万和62万。率先全面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二是全面建立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今年报销比例将从50%进一步提高到60%。同时,注重向困难群体倾斜,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三是全面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截至2018年底,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上线880家,直接结算194万人次,医保统筹支付累计244亿元。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上线925家,直接结算17万人次,医保统筹支付累计26亿元,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18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从2019年起,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省财政投入力度,减轻欠发达地区市县负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事权,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功能定位将全省市县精细划分为4档,省以上财政补助比例总体比原政策平均提高约 10个百分点,其中对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的支出责任补助比例达100%,对北部生态发展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的补助比例提高到85%,大幅减轻欠发达地区市县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