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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1)》、《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首年协议采购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7号),落实我省有关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采购和使用工作。此次接续共13家企业的49个产品获得中选资格,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中选价格稳中有降,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胰岛素专项接续的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已填报胰岛素专项接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由医疗机构确定的协议采购量,涉及医疗机构共1500余家,合计协议采购量约900万支/瓶。
(二)明确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精神,此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明确主要任务。
1.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2.强化监测。各地市应按月监测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指导医疗机构按协议合理地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各采购平台要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月向地市和省医保部门报送采购数据。
3.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确保采购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以及支付标准协同等配套政策,保证中选产品的使用和回款。
4.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各地要及时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指导中选企业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