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决策公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2-07-20 16:30:17 来源 : 本网
【字体: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22年7月15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进行部署,以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省医保局联合相关单位转发国家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是不是所有的地市都可以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

  按照文件要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

  三、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参保单位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合并实施,此次阶段性缓缴是否包括生育保险?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

  五、阶段性缓缴执行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执行?

  根据国家文件和我省《通知》要求,此次阶段性缓缴的执行时间是2022年7月至9月。

  六、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办理阶段性缓缴?

  此次阶段性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缓缴政策,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

  七、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也同步缓缴?

  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需要正常缴费,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八、阶段性缓缴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有何影响?

  阶段性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九、缓缴的费用需要在什么时间之前补缴?

  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逾期未补齐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