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耗材联采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7号)相关规定,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以我省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已于2024年3月14日结束,为做好第二、第三采购年有关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送省医保局。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
第二采购年:2024年3月15日-2025年3月14日,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发文之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
第三采购年: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系统,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系统(包含未投标产品、新获批产品),接受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供应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议续签工作的组织领导。请相关采购平台组织采购各方续签合同。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货款结算等相关要求请按照“粤医保发〔2023〕7号文”执行。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合同签订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