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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3-08-28 10:32:0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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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按照京津冀“3+N”医药联盟采购办公室《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3-7)》及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参加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报量的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二)品种范围。

  1.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附件1)。

  2.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附件2)。

  (三)协议采购量。

  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3)。

  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4)。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合同。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系统功能,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省、广州、深圳平台)应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中选结果按时落地实施。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按照“带码挂网、带码采购、带码结算”要求,指引尚未获得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保编码的相关企业及时到国家“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系统维护编码,因未维护编码而影响正常交易和结算的,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执行日之前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关节骨水泥类非中选产品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5),对超出价格高线的非中选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加强供应保障和采购使用监测。各地市要做好采购使用监测,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及时上报,将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1: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采购目录.xlsx

  2: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及供应清单表.xlsx

  3: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4: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5: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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