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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时间 : 2020-05-26 14:30:27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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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要求,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现就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改革部署,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财政补助衔接,强化上下联动和共建共治,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协同推进价格的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推进区域价格合理衔接,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解决医疗保障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规范基本路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当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方式,按照 “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本机制实施调价,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二)综合设置启动条件。设置启动条件的因素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医药卫生费用、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下同)占比、医疗成本变化、人力成本占比等反映医疗机构运行状况的指标;二是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或患者个人自付水平等反映社会承受能力的指标;三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地区生产总值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四是社会平均工资、医务人员平均工资等影响医疗服务要素成本变化的指标。具体启动条件,以及相应的触发标准、约束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下发。

  (三)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各地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价格动态调整。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2020-2022年,要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窗口期,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力度,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

  (四)合理测算调价空间。调价空间主要按照 “历史基数” 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每次调价前三年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的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价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五)优化选择调价项目。一是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二是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三是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全面统筹做好价格调整,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六)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法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调价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医院间、学科间均衡。二是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三是区域内实行分级定价,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四是区域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相邻地市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三、配套措施

  (一)改革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等规定,我省医疗服务定调价包括价格调查、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各地市医保局要依法依规改革优化医疗服务定调价的操作方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办或参与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要做好调价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二)做好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价。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系统(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制定监测目录,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各地市医保局选取样本医疗机构,通过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或定期上报等方式,及时获取调价启动条件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定调价的科学性。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完善政策。

  (三)保障患者合法价格权益。各地市医保局应通过官网公布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标准,及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市医保局要加强部门沟通,及时细化落实措施,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开展价格动态调整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各项应对预案,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实施、社会和谐稳定。

  (二)形成政策合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牵涉到医疗机构、医保、群众等多方利益,各地市医保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提高认识,价格调整政策要与现代医院管理、医保支付制度、费用控制等相关改革协同推进,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取得良好效果。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重大意义,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准确向群众传递正面信息,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6月14日止,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迳向省医保局(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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