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守护基金千万条,
规范用卡第一条。
欺诈骗保走歪道,
悔不当初泪如潮。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有些机构为了吸引顾客,
违规允许或诱导医保参保人
将医保用于超范围消费,
把治病救命的医保变成消费卡、购物卡。
或者伪造票据,
办理医保报销。
这些看似不经意的违规,
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例故事】
马大叔的女儿(已成年)在2018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曾经在2017年因急性阑尾炎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花费了较高的医疗费用。2018年的某一天,马大叔跟女儿念叨说,你生一次病就花了我不少血汗钱,女儿淡定自若地说,不是可以医保报销吗?从这方面入手把钱拿回来就行了。马大叔心想,虽然女儿在2017年患病,但在2018已参保。于是心存侥幸的马大叔,在外面花几百块钱找票贩子帮女儿伪造了医疗服务票据,让女儿去办理报销手续,共计报销了7000余元医疗费用。马大叔及其女儿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
【故事点评】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报销比例稳步提升,参保人员对报销的需求也相应的提高。在此社会背景下,催生了一个专门代开、伪造各种看病报销票据的业务。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了所谓的“便利”。
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故事中的马大叔及其女儿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形式套取医保基金的支付,扰乱了医保基金的管理秩序,数额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广大参保者请勿效仿之,理应依法、依规享受自己的社会保险待遇,共同保障其他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伪造医疗票据办理报销属骗保行为,
千万不要一时糊涂,以身试法。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