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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 : 2025-03-11 16:51:04 来源 : 本网

  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一图读懂《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对我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拓展项目(见附件1)。将包括但不限于“营养综合评定”“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和“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我省原临床量表评估项目及其子项目归类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及相应加收、拓展项目,同步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见附件1)。各地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项目,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市间价格的比价关系、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加强临床量表评估收费综合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 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

  2 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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