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为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的落地实施,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3-1)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3,4)。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4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各采购平台应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中选结果按时落地实施。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要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耗材产品。
医院在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1: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
2: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
3: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4: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