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作部署,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1)、《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2)、《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103)约定,为做好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续签中选/备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2)。
(三)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详见附件3)。
二、采购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参加填报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第二采购年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续签中选/备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详见附件4)。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集采的中选/备选产品的第二采购年实施时间,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的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备选企业仍需按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和清开灵等中成药集采中属于备选无增量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年度内完成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如需继续采购,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独家备选产品为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紧缺药品之一的,公立医疗机构需在系统确认后方可按需采购。自主采购详细品种表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省级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33号)附件4。
(二)做好相关中选/备选产品采购工作。自2024年1月10日起,所发生的同企业同品种实际采购量计入第二采购年的约定采购量。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与第九批国家集采《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附表1采购品种目录重复的11个药品(详见附件5),按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各采购平台根据首年约定采购量按1月10日-3月29日的执行时间折算约定采购量,自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重新签订购销合同。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和血塞通注射剂/血栓通注射剂药品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约定采购量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粤医保便函〔2023〕279号)中涉及的药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集采项目和清开灵集采项目相关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备选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规定,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加强日常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鼓励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和企业erp系统对接,通过采购系统及时提醒、告诫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履约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1: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xlsx
2: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xlsx
3: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续签产品清单.xlsx
4: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续签中选(入围)产品的采购需求量.xlsx
5:双氯芬酸等490个药品与第九批国家集采药品重复的11个药品.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