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式产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所列项目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二、除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在《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以外擅自设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另文下发。
三、《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公布。凡被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价格项目自动废止。
四、《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中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五、《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住院日费用清单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六、《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公布的项目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重合的,该项目不再作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