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