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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时间 : 2018-12-26 17:27:04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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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委)、扶贫办(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办、汕头保监分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倾斜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降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7年9月底之前,各地级市要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制定完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2017年12月底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二、明确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程序

  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原则,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对其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购买的普通商业保险、社会捐助,不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前置环节。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可根据投保款额、保单明确的理赔内容、比例及数额等作为救助申请家庭财产审核内容。

  三、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要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明确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具体条件。免收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住院押金和取消救助起付线。要着眼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结合医疗救助基金状况,切实提高救助标准和年救助封顶线,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要积极开展二次救助,对经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总费用(含政策外费用)作为救助基数,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模式,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提高救助的有效性。具体救助比例、救助方式及程序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要积极开展门诊救助,对患特殊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要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形式,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对政策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救助对象、流动人口重特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给予救助

  四、开展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监、扶贫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系统数据的衔接实现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互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报销费用“一站式”结算率达到100%;因病致贫等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全部经“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大病医疗救助模块”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一是全面启用全国低保系统的大病医疗救助模块。今年4月起全国低保系统将开放大病医疗救助模块,各地要于今年7月1日前,录入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的大病医疗救助数据,并校验核准。7月1日起要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等工作。二是及时上传数据。仍使用自建系统的地区,要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对接,并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数据汇总上传或交换,并确保数据实时、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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