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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